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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丁常龙贩卖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常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896号罪犯丁常龙,男,1993年10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单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单县。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澄刑初字第18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常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1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35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5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苏02刑更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6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8月7日至1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丁常龙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丁常龙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常龙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丁常龙于2017年1月、2017年3月获监狱表扬三次(其中2017年1月一个监狱积极分子折算成二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罪犯丁常龙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狱内消费情况一览表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丁常龙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常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0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林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