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海明与王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明,王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明,乾安县人。被执行人王志辉,乾安县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乾民初字第1415号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王志辉名下坐落于乾安县乾安镇昆池街听月苑小区4号楼4单元502室,建筑面积95.84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登记为准)以价格人民币29万元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李海明,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申请执行人李海明可持本裁定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三、乾安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1415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清江本件与原件一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