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刑初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309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7]2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3日9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因动拆迁问题前往本区三林镇天花庵村委会索要钱款未果,遂电话报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三林派出所民警王某、孙某某至上址处警,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因对民警不满,遂上前用手掐住民警王某颈部,致其受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同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笔录及前科材料,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伤势鉴定书,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闵某某的证言笔录,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公安机关的110事件单、人民警察证、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的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之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楚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一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