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316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合肥市开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开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蒋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16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开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被执行人: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村镇新村社区。被执行人:蒋建良,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作出的(2016)皖0111民初318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蒋建良、蒋薇、蒋春勇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37号安徽圣大国际商贸中心4-1406室房屋(产权证合瑶字第8120070286号、8120070287号、8120070288号)。现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房产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蒋建良、蒋薇、蒋春勇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37号安徽圣大国际商贸中心4-1406室房屋(产权证合瑶字第8120070286号、8120070287号、8120070288号)的查封。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汪民军审判员 牛春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传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