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执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兴义市中富典当有限公司与黔西南州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拍卖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义市中富典当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3执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义市中富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富兴西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5941887083法定代表人:李国晖,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鸿飞,贵州天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桔山城市中心区埂坡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560942995B。法定代表人:卿瑞临,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兴义市中富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典当公司)与黔西南州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轩房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华轩房开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富典当公司借款本金2456.8928万元及利息1243.1072万元,共计3700万元,并以2456.892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但被执行人华轩房开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以(2016)黔23执12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华轩房开公司位于贵州省望谟县富兴糖厂南侧土地使用权及附属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望府国用(2012)第XXX号”、面积为81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华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贵州省望谟县富兴糖厂南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望府国用(2012)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属建筑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德莉审判员 刘启斌审判员 马章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红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