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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罗成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510号申请执行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中江县。法定代表人:邱述源,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罗成勇,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中江县。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罗成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江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成勇给付借款390元及逾期利息。给付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成勇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中江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明审判员  杨文太审判员  彭玉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