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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梁健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新元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健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新元支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2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健强,男,汉族,1963年10月30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静,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新元支行(原新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支行),住所地新乡市北干道昶达开发公司区府花园1号楼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新元支行区1-2层。负责人:周续萍,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梅,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灏博(实习),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健强与上诉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新元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2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不能定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2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新元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上诉人梁健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予退回。审判长  张妍丽审判员  陈 洁审判员  宋 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温源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