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清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清华,温平妹,蔡如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92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海口路122-142号一层店面及二、三层前间,组织机构代码55505415-X。法定代表人余孝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清华,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温平妹,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蔡如意,女,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执行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清华、温平妹、蔡如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2351.15元。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31日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销对朱清华、温平妹、蔡如意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982执9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