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802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泰;喻明根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泰,喻明根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986号原告:陈泰,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绍刚,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原告陈泰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喻明根,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桑植县,现住张家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奎,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泰与被告喻明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陈泰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泰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泰负担。审 判 员  苏格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覃遵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