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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朱某,王某,张某,焦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2155号申请人:朱某某,男,193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北大道怡馨花园,系朱某某父亲。身份证号:申请人:王某某,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北景乡张村第五居民组,系朱某某妻子。身份证号:申请人:朱某,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系朱某某女儿。身份证号:申请人:朱某某,男,199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玉泉路,系朱某某儿子。身份证号:申请人:王某,男,1987年8月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临猗县北景乡张村第五居民组,系朱某某继子。身份证号:申请人:王某,男,199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临猗县北景乡张村第五居民组,系朱某某继子。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张某,男,198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北相镇李村五组。身份证号:被申请人:焦某某,男,198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北相镇李村四组。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某某、王某某、朱某、朱某某、王某、王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张某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焦刘武名下的晋MER1**号小型轿车予以诉讼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六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某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焦刘武名下的晋MER1**号小型轿车,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荆金科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曹 琦书 记 员  张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