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耿素芝、刘晓东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素芝,刘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407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兴城市兴海路二段137号法定代表人:李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耿素芝,女,1964年12月1日生,满族,住所地兴城市。被执行人:刘晓东,男,1964年7月24日生,满族,住所地兴城市。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耿素芝、刘晓东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481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10日将法律文书送达给耿素芝、刘晓东,耿素芝、刘晓东说正在努力办理转据。2017年7月10日,耿素芝、刘晓东将执行费和案件受理费缴齐,并做还款计划。2017年8月30日,将全部本息结清。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证明,耿素芝、刘晓东已贷款本息全部结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字第21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静琪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