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行审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杭州萧山桃源精细化工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杭州萧山桃源精细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09行审79号申请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育才北路508号。法定代表人俞国雄,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杭州萧山桃源精细化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X09254779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新河口村。投资人俞森林。申请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萧土处字〔2016〕第35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被申请人杭州萧山桃源精细化工厂于2008年8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萧山区浦阳镇新河口村集体土地2379平方米,其中耕地1358平方米,非耕地1021平方米,建筑面积855平方米,用于建厂房及附属设施。萧山区浦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河流水面、建设用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并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杭州萧山桃源精细化工厂作出: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379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85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按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罚人民币71370元的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17年1月11日将萧土处字〔2016〕第3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中限令被申请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及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人将行政处罚涉及的没收建筑物交由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人民政处置。申请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发生决定催告书》,但被申请人在催告期限内仍未缴纳罚款。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为责令缴纳罚款71370元及加处罚款71370元,合计14274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萧土处字〔2016〕第35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对被申请人杭州萧山桃源精细化工厂的罚款及加处罚款合计14274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权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