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燕周梅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刑初54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波,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重庆市合川区。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7月1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周燕,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梅,女,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7]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波、周燕、周梅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9日晚,被告人李波、周燕、周梅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花滩情人谷对面人行道处,见该处放置有桌椅,三人遂起盗窃念头,因当时周围群众较多,三人遂回到家中。次日凌晨,李波驾驶号牌为川A53XU*的金杯车达成周燕、周梅再次去至该处,趁四周无人之机,将金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放置于该处的两张桌子和七把椅子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桌椅价值共计479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查获上述被盗物品,并已全部发还给被害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波、周燕、周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伙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波、周燕、周梅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波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周燕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周梅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李波、周燕、周梅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波、周燕、周梅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周燕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周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邓 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