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安文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6执257号被执行人安文俊,男,1974年6月3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因犯盗窃罪,被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关于被执行人安文俊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鄂2826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安文俊犯盗窃罪被被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但被执行人安文俊至今未履行并处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以缴纳全部罚金,并依法对其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暂无其他经济来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安文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后,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邦杰审判员 熊建华审判员 陈 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白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