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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66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游荣峰与张龚跃、奚峥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荣峰,张龚跃,奚峥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6650号之一原告:游荣峰,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现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张龚跃,男,199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奚峥远,男,199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原告游荣峰与被告张龚跃、奚峥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2017年8月31日,原告游荣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荣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游荣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晶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佳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