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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金玲、珠海一统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玲,珠海一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皖0102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刘金玲,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珠海一统实业有限公司,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小林金华路。本院在执行刘金玲与珠海一统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邹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