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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刑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1,王某1,王军,王某2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刑终131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男,汉族,1964年5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永登县。系被害人赵某2之父。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女,汉族,1969年1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永登县。系被害人赵某2之母。上诉人赵某1、王某1的诉讼代理人王伟,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军,男,汉族,1986年7月16日出生,河北省文安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捕前暂住兰州市新区中川��小黑川村。因本案于2016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2,男,汉族,1964年5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文安县。系上诉人王军之父。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军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王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甘01刑初60号刑事附带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王某1及原审被告人王军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8月10日5时许,在兰州新区机场高速中川收费站,被告人王军和被害人赵某2因超车问题发生争执,赵某2遂纠集王某3等人对王军及其父王某2实施殴打。在双方厮打过���中,王军从车上取上折叠刀,并持折叠刀将赵某2捅伤,后赵某2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2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击致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被告人王军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王某1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27226元、医疗费1089.50元、交通费4706元、误工费5850元,共计38871.50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110接警记录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提取笔录及照片、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心电图、尸体检验报告书及尸检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王军供述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军因超车问题与被害人赵某2发生争执,在双方厮打过程中不能理性化解矛盾,持刀捅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赵某2首先殴打被告人,对案件的引发具有一定的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人罪责。鉴于被告人王军捅刺一刀,其犯罪行为尚有节制,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军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王某1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8871.5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2不承担民事责任;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赵某1、王某1的上诉理由是: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对王军量刑过轻。2、原审判决对其所请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未予支持不当,王某2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赵某1、王某1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是:1、原审判决定性错误,对王军量刑畸轻。此案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2、王某2与王军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应属于共同犯罪,应当追究王某2的刑事责任,并由王某2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3、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所请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未予支持不当。上诉人王军的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害人因超车问题发生争执,而是被害人为超车问题故意找事,对其和其父进行殴打,上诉人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其和其父是在受到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的情况下,上诉人才持刀捅刺了被害人,其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上诉人无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0日5时45分许,在兰州新区机场高速中川收费站,上诉人王军与被害人赵某2因超车问题发生争执,继而赵某2等人对王军及其父王某2实施殴打,当对王军及王某2停止殴打后,王军从其所驾驶的面包车上取了一把折叠刀揣到裤兜里,在赵某2上前要继续殴打王某2时,被王军挡住,赵某2便向王军击打一下,王军遂从裤兜里掏出刀子朝赵某2身上捅刺一刀,并持刀朝对方围上来的人乱甩,后与王某2翻过公路护栏,各拣了一根方木击打对方,在听到有人喊“有人受伤”后,双方停止了打斗,王军将刀子交给了王某4,后赵某2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当场将王军抓获。经法医鉴定:赵某2系被他���用单刃刺器刺击致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110”接警记录单证明,2016年8月10日5时53分、6时11分,兰州新区公安局指挥中心分别接到高速公路机场收费管理所中川收费站监控员顾谨及刘某电话报案称:中川收费站车道内有人打架。中川派出所工作人员迅速赶到案发现场,在调查了解情况后,将在现场等候的犯罪嫌疑人王军等人控制,被害人赵某2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该案转至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经讯问,王军对其持刀捅刺被害人赵某2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现场位于兰州新区中川镇机场高速收费站。中心现场位于收费站西侧自北向南兰州方向入口由西向东第一个收费通道。收费岗亭位于收费通道东侧,西侧设有绿色护栏,护栏与岗亭之间为行车通道。现场地面为柏油铺装地面,收费窗口西北侧可见大量血迹,由南向北标记为1—10号。1号血迹位于护栏东侧,距收费站北侧5.8米处,为一处38cm×60cm滴落状血迹,2号血迹位于1号血迹北侧1米处,为一处67cm×48cm滴落状血迹,3号血迹位于2号北侧2米处,为一处126cm×45cm滴落状血迹,4号血迹位于3号北侧1米处,为一处110cm×40cm滴落状血迹,5号血迹位于4号北侧3.6米处,为一处98cm×60cm血泊,5号血迹北侧可见两枚残缺血足印(标记为6号、7号),足尖朝北,8号血迹位于5号北侧2.5米处,为一处80cm×55cm滴落状血迹,8号血迹北侧可见呈趟残缺血足印。对现场1号血迹、5号血迹、8号血迹拍照固定,擦拭提取。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明,死者赵某2左侧第十肋骨骨折,胸部左侧距尖突6.2cm、距肋弓下缘2.4cm处可见一2.4×1.1cm创口,创角���锐上钝,创缘创璧整齐,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深达骨质。鉴定意见,赵某2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击胸部致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尸检中提取心血送理化检验。4、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明,在送检的折叠刀刀刃根部可疑血迹、王军左手可疑血迹、王军所穿布鞋、运动鞋上可疑血迹、现场编号为1号的可疑血迹、现场编号为5号的可疑血迹、现场编号为8号的可疑血迹中检出人血反应,经STR分型检验及遗传统计学分析,支持上述血迹为赵某2所留。在送检的折叠刀刀尖部可疑血迹中检出混合DNA分型,不排除该混合DNA为赵某2和王军所留。5、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从死者赵某2心血中未检出毒鼠强、常规催眠镇静类药物、常规生物碱类、苯丙胺类常规有机农药成分。6、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证明,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赵某1作为赵某2的生物学父亲,从遗传学角度已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7、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人员从王军驾驶的×××面包车驾驶位座椅座套后袋内提取到刀子一把(呈折叠状,长16.8cm,刃宽2cm,刀柄长6.5cm);在兰州新区中川镇机场高速收费站西侧地下通道入口北侧地面提取木棒两根;在办案区提取王军所穿紫色T恤一件、白色运动裤一条及布鞋、运动鞋各一双,经王军辨认,确定系其作案时所穿衣物。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王军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经王军对10把不同刀具照片进行混合辨认,辨认出其用来捅刺被害人的刀具;经王某5、王某4分别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混合辨认,辨认出赵某2为本案被害人,王军系持刀伤人者。9、兰州新区辅仁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心电图证明,患者赵某2由其家属送至医院,查无脑呼吸,颈动脉未搏及��心电图显示为一直线,不能分析心电图。10、案发现场视频资料证明了案发过程。11、证人顾某证明,2016年8月10日5时45分许,我在中川收费站值班室时,接到岗亭收费员柴某电话,他说收费站入口处有人打架。我打开入口1道摄像头,看到1号收费入口处停放着一辆车牌号为×××银灰色面包车和一辆黑色北京现代越野车。黑色车上的人下车后将面包车司机踹了一脚,之后双方的人就扭打在一起。后来,面包车司机从裤子口袋掏出一个东西,朝黑色车上一个穿浅色衬衫的人身上扎了一下,那人身上就开始流血了,后来在离摄像头较远的地方,双方约十几个人扭打在一起,面包车司机和一个穿红色短袖、下身穿短裤的人分别拿一根木棒和别人打在一起。当时场面比较混乱,我就报警了。12、证人柴某证明,2016年8月10日5时30分许,在我工作的��川收费站入口1号道进入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后面紧跟一辆黑色现代越野车。现代车司机朝面包车喊道:“你是怎么开车的?”然后下车走到面包车跟前,与面包车司机交流了一阵,说着说着现代车司机朝面包车司机踏了一脚,他们就开始厮打在一起,打的过程中有好多人在打架,我给监控顾某打电话让班长过来,班长来后让冯某马上报警。这时已入场停放的一辆白色丰田车上下来一个穿黑西装打红领带的人也过来打架。我们大声喊报警时,打架的人停了一下,没多久面包车司机和一个上身穿红色衣服,年龄大的人翻过护栏,拣了两根木棒走到1道又开始打架,场面非常乱。当他们还在打的时候,我听见有人喊:“人快不行了。”我看见现代车旁边护栏的地方躺着一个上身穿白色衣服的人,白色衣服上有血渗出,后来有人开车把他送往医院,不久警察就来了。13、证人冯某证明,2016年8月10日5点多,我在中川收费站1号道上班,当时车道上进来一辆银白色面包车,我给该车司机发卡时,该车后面又停了一辆黑色北京现代越野车,越野车上下来一个人,站在面包车的后面质问面包车司机,我将通行卡交给面包车司机,但是他没有走,从车上下来站在岗亭的台阶上,过了不长时间,他们就扭打在一起,我将情况上报指挥中心后,见该车道被堵,我就去了3号车道。当时面包车上下来几个人,越野车上下来几个人,还有2号道上过去的人,有十几个人在打架,最后看见一个人在地上躺着。14、证人王某2(王军之父)证明,2016年8月10日5时许,王军开着×××灰色面包车拉着我和三个工人去兰州干活。快到中川镇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时,后面的黑色越野车要超车,王军向右打方向准备让路时,黑色越野车已从右侧超车了,王军又往左打方向,黑色车被别了一下就开走了,双方没发生刮擦。我们到收费站最右侧通道准备领卡时,之前超车的黑色越野车又跟在了后面,王军给后面车上的人道歉,但对方一直骂王军,王军下了车,对方下来几个人朝王军走来,边走边骂,其中一个人在王军上半身踹了一脚,双方就厮打在一起。我见状下车劝架,抱住一个人让不要打了,此时从另外两辆车上下来几个人也过来打我们,他们拳打脚踢将我打倒在地,另外一些人围住王军打,打了一会他们就停手了。我起身从车的副驾驶位置上取了一把螺丝刀,王军在我身边,接着对方又过来打我,其中两个人在我脸上打了一拳,又扇了一巴掌,王军挡在我面前让他们不要打,我见状翻过护栏从地上拣了一根木棒,王军和对方厮打在一起,挣脱后也拣了一根木棒,对方见状就停手了。我听王某4说王军用刀将对方的一个人捅伤了,但我没看到。15、证人薛某1证明,2016年8月10日5时30分许,王军驾驶一辆银灰色面包车拉着我和薛某2去兰州干活,我上车后就睡着了,在听到车外有人大声说话,我被吵醒了,我拉开车窗见已到中川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我们车后面停了一辆黑色现代越野车,车上的一男子一边骂王军一边朝我们走过来,我说有事好好说,不要吵了,对方用脏话骂我,我就拉住了车窗。王军下车后,我听到那男子质问王军会不会开车,王军说又没有刮到你的车,有事好好说,不要骂人,还听到王军给对方道歉,那男子大声喊:“在这里,都过来。”这时从隔壁车道的一辆车上下来人,从已过收费站的一辆丰田越野车上下来两个人,他们五、六个人打王军,王军的父亲和我们车上叫“东东”的也下车去了车尾,我看到对方将王军和他父亲打倒在地。过了一会,王军从车的副驾驶拿了一只运动鞋穿在右脚上,王军父亲也走到副驾驶座位置上,对方聚集了十多人,黑色现代车下来的男子抓住我领口往车下拉,又过来一个高个、身材较胖的男子在我右肩狠狠打了一拳,拉我衣领的男子就松手了。黑色现代车下来的男子要打王军父亲,王军挡住说要打就打他,那两个人就打王军。过了一会,王军父亲拿着一根木棒靠着护栏由北向南倒着走,我问他,他也不说话,有点愣神。后我看到黑色现代车下来的男子靠在护栏上,双手捂着左侧肚子,衣服上有血,旁边一个男子扶着他。16、证人薛某2证明,2016年8月10日5时30分许,王军驾驶银灰色面包车拉上我们去兰州干活。在高速路上行驶中,后面一辆黑色北京现代越野车要超车,当时我们的车在超车道上,王军把车驶向行车道,但黑色现代车也驶向行车道,王军又驶回超车道���黑色越野车从行车道上超了过去。当我们行至收费站最右侧通道时,黑色越野车又跟在我们后面,黑色越野车的司机向王军招手,王军下了车,我听到黑色越野车的司机质问王军会不会开车,王军向他道歉,王军父亲也从副驾驶位置下去了。后我看到黑色越野车司机跳起来一脚踏在王军腹部,他们就厮打在一起了,我和王某4也下车了,这时从收费站广场南面跑过来一穿着深色西服扎红色领带的人也去打王军,王某4过去也被人把头压在地上打,我没敢过去,那些人把王军和他父亲从车的左侧打到右侧就停下了,但黑色越野车司机挡住我们的车不让走,还要打王军的父亲,王军拦住说要打就打他,那人在王军脸上打了一下,王军从其右侧裤兜里掏出一把刀捅向那人的腹部,厮打中王军和他父亲就到了高速公路护栏外,一人拣了一根方木,王军拿着方木追打对方的人。后来对方一穿旗袍的女的说有人受伤流了好多血,对方的人就过去看了,我看到被王军捅的人靠着护栏坐着,腹部有一滩血,王军的父亲也在面包车的右面晕过去了,之后救护车和警察就来了。打完架,王军将刀子交给王某4,让王某4把刀子扔了,但王某4把刀子放在面包车上了。17、证人王某4证明,当时王军开着车拉我们到了中川收费站的入口时,我听到有人在骂人,并看见一个穿白色上衣的小伙走到驾驶室一边骂脏话,一边叫王军下车,接着就开始叫他同伴,从收费站进口处的三辆车上都下来了人,对方一共九个人。王军向这个白衣小伙道歉,但该小伙朝王军肚子踹了一脚,两人就打起来了,对方其他人也开始打王军。我和王某2赶紧下车去劝架,对方一个高个胖子把我拽倒护栏旁边,朝我头上打了两拳、在我身上踢了几脚。在王某2把打架的人拉开后,白衣小伙一直骂王军,王某2给他及他的朋友道歉,白衣小伙准备要打王某2,王军挡住说要打就打他,在见到对方恐吓时,王军气坏了,跑回面包车,后又走到白衣小伙面前,这时过来一个人朝王军后脑勺扇了一巴掌,在争吵中,我看见王军手里拿着刀朝白衣小伙肚子上捅了一刀,双方又打起来,王军把刀给了我,并跳过护栏,王某2也跳过去,他俩一人拣了一根方木追打对方,打了一会,王某2就躺倒在地上,双方打架的人就停了,那白衣小伙靠着路边护栏,肚子上有血迹,后来派出所的人就来了。当时王军把白衣小伙捅完后,把刀给了我,我害怕再出事,就把刀扔在面包车的后排座上了。18、证人王某3证明,案发当天赵某2驾车行驶在高速路上的行车道上,在我们车的前面超车道上有一辆挂冀牌的银白色面包车,赵某2闪灯准备超车,面包车就从超车道变��行车道,赵某2只好减速,面包车见我们减速,又变回到超车道,这样做了几次,后赵某2找机会超了过去。快到收费站时,我们的车准备进车道,这个面包车从右面插了进来,赵某2下车站在收费站的台阶上与面包车司机理论,面包车司机也下车与赵某2理论,突然俩人就扭打在一起,我看到面包车上下来几个人,我也就下车了,在劝架过程中,我看见他们打赵某2,我就拉住对方的一个人,对他拳打脚踢,之后场面混乱。过了一会,我看到赵某2扶着护栏,身下有一滩血,对方一个人在路边躺着,我们就开始抢救赵某2。19、证人王某5证明,2016年8月10日5时30分许,我们开车去永登县娶亲。当行驶到收费站时,我们的车进到由西向东第二个车道,我看到由西向东第一个车道上停着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后面紧跟着赵某2开的黑色现代车,赵某2与面包车上的人在打架。我过去时,赵某2、石某金等人和面包车司机已在面包车的后面厮打,我踢了那个胖小伙几脚,之后劝他们不要打架,没劝开我就回到车上。过了几分钟,赵某2跑去打面包车上的老头,然后又拉面包车里坐着的人,双方又开始厮打,我又过去,看到赵某2退着往车道外走,那胖小伙拿着刀在乱砍,赵某2退到我跟前时,我看见赵某2左侧胸部下方出血,那胖小伙和老头翻过护栏,俩人拿着方木过来打我们。后我扶着赵某2坐在护栏下面,我用手压着赵某2出血的地方,不久赵某2就昏倒了,收费站的人让我们赶紧把伤者送医院,一辆银灰色的车送赵某2去了医院,后警察也赶到了现场。我们这一方参与打架的有七八个人,我没有看见赵某2是如何被对方捅伤的,在整个打架过程中,我只看见那胖小伙拿着一把刀,我想赵某2是被他捅伤的。20、证人石某金证明,2016年8月10日早上5点多,我坐着孙斌驾驶的白色丰田霸道车去永登县娶亲。5时40分许,我们行驶到收费站时,我看见赵某2驾驶的黑色现代越野车和一辆银灰色面包车一前一后停在收费站最西面的一个车道上,赵某2、王某3和两个我不认识的人站在两辆车的中间在吵架,我们的车过了收费站后就停在路边上,我下车向赵某2那边跑去,过去见赵某2和一个胖小伙在打架,王某3和一个年龄较大的人在打架,我赶紧到王某3跟前去劝架,当时他们两个人厮打在一起倒在地上,我在与王某3打架的人身上踏了几脚,我又怕赵某2吃亏,又抓住那个胖小伙的头发,在他的后背打了几拳,后王某5过来劝架,将我们拉开,我去拉赵某2上车,这时我看见胖小伙从面包车里取了一把折叠刀,年龄大的拿了一把改锥,他们拿着刀和改锥乱甩,大家就散开了。我上去在拿改锥的人身上踏了几脚,并和���某3、王某5将拿改锥的人打倒在地,胖小伙拿刀子向我们跑过来,我们就散开了。过了一会,我看见胖小伙拿着一根方木要打王某3,我过去抢方木时,被胖小伙推倒在地,胖小伙要用方木打我,被孙斌用手将方木挡住了,胖小伙又把方木朝我甩了过来,打在我的肚子上。在听到有人喊赵某2被捅了,我们大家过去见赵某2扶着栏杆坐着,王某3抱着他,他前面衣服上全是血,我给赵某2家里打了电话就去接亲了。21、证人赵某1证明,2016年8月10日早上5点多,我儿子赵某2开车给其朋友石某金去永登娶亲时,在中川收费站入口处,被别人捅了一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看了公安人员出示的一张尸体照片,确定该照片上的死者就是我儿子赵某2。22、证人李某(王军之妻)证明,2016年8月10日早上快6时许,王军给我打电话说他在中川收费站和别人打架了,让���赶紧过去。我叫上刘某一起去了中川收费站。到现场后看见一个人坐在马路边,手捂着肚子,王军的父亲在马路边躺着,王军在马路边站着。王军让我报警,刘某就打电话报警了,后警察就来了。23、证人刘某证明,李某给我说王军在中川收费站和别人打架,用刀把别人捅伤了。我开车和李某到中川收费站后,看见一个人在马路边躺着,围了一些人,地上有血,王军的父亲也在地上躺着,王军在路边站着。王军让我报警,我就打电话报警了。24、上诉人王军供述,2016年8月10日早,我开着一辆车牌为×××的银灰色面包车拉着我父亲王某2、王某4及两个工人去兰州干活。我驾驶车辆行驶在快车道上,后面一辆黑色现代越野车闪灯要超车,我向右打了一下,打算给对方让路,但对方车速很快,我还没来得及变道,黑色车又要从行车道上超车,我又向左打方向,黑色越野车从行车道上超了过去。到中川高速收费站入口时,黑色越野车停在入口边上,我将车开到最右边的入口,准备取卡时,黑色越野车跟在我们后面,从车上下来两个人,其中一个穿白色短袖的小伙朝我走过来,质问我会不会开车,并让我下车,我下车后向对方道歉,白色短袖小伙对着旁边的车喊道:你们都下来。从停在收费站入口处的一辆丰田越野车及旁边车道入口处的一辆轿车上下来十几个人来到我身边,白色短袖小伙说道歉了也要打你,接着就在我胸部踹了一脚,我抱住他的脚将他向后推,对方其他人围上来打我,我抱住了一个人的脖子,后被他们打的半跪在地上,他们让我松开,我就松开了被我抱住脖子的那个人。我来到我的车的副驾驶一侧,看到我父亲王某2也站在这一侧,身上沾满泥土,我判断他也被打了,当时我左脚上的布鞋不知掉到哪去了,我从副驾驶拿了只旅游鞋穿上,同时从车上取了水果刀装在右侧裤兜里。白色短袖小伙又来到我车边,往下拉车上的人,车上的人没有下车,然后白色短袖小伙又过来在我父亲脸上打了一巴掌,在身上踢了一脚,我急忙过去拦他,白色短袖小伙又在我胸部踢了一脚,还转身要打我父亲,我将他拉开,他又朝我身上踢了一脚,我右手从裤兜里掏出水果刀,朝他肚子上捅了一刀,对方两三个小伙过来打我,我持刀朝他们乱舞,他们就退到一边,此时对方三四个人在追我父亲,我父亲翻过护栏,我也翻过护栏,我们一人拣了一根方木,朝对方挥舞了几下,对方都退到一边,我父亲躺倒在地上,对方也散开了。我看到被我捅伤的小伙被人扶着走到路边,后来扶他的人坐在地上,受伤的小伙靠在他的身上。打完架,我将刀交给了王某4,王某4又将刀放在车上,警察来��把刀子扣押了。当天我穿紫色短袖,灰色运动裤,我父亲穿红色短袖和短裤。上述证据经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经审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诉人赵某1、王某1的上诉理由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经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于法无据。对其所提要求王军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王某2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经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原审判决确定的民事赔偿数额适当。本案无证据证明王某2对赵某2实施了伤害行为,因此,原审判决王某2对赵某2死亡结果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上诉人赵某1、王某1的上诉理由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上诉人王军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尸体检验意见书、监控视频、证人证言、上诉人供述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王军与被害人赵某2因超车问题发生争执,后在厮打中,王军持刀捅刺赵某2,并致赵某2死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王军在与被害人厮打过程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原审判决定性准确。上诉人王军持刀捅刺被害人时,其本人及其父王某2的人身安全并未受到严重威胁,其行为不具有防卫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原审判决不予认定正确。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量刑适当。故上诉人王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军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处刑及适用法律均正确,民���判赔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 军审 判 员  李陶然代理审判员  李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