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薛培康与上海瑞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培康,上海瑞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二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51663号原告:薛培康,男,194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祥,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瑞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蒋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钧,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培康与被告上海瑞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丛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培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祥、被告瑞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培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返还原告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房屋居间关系。2016年9月,原告挂牌出售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被告通过挂牌信息同原告联系,并于同年9月27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嗣后,与案外人沈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案外人支付了人民币10万元购房定金,因案外人贷款问题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购房无法继续履行。期间,被告擅自收取了原告的沪房地浦字(1999)第044452号房屋产权证。案外人致函违约后,房屋买卖合同当即解除。但被告一直非法占有该房地产权证,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返还,原告无奈之下,故诉至法院。被告瑞丛公司辩称:关于原告诉请要求解除居间关系,因本案涉及案外人沈某某,居间关系是否解除需要经过沈某某同意。产证是由原告和沈某某的买卖关系而存在被告处,原告要求单方取回不认可,必须要有沈某某的认可,否则被告无法返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7日,原告作为出售方(甲方)、被告作为居间方(丙方)与作为买受方(乙方)的案外人沈某某三方就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一份,协议就房屋价格、房款支付及居间报酬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同日,原告与案外人沈某某又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就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被告另向原告出具产证保管书一份,确认原告因出售系争房屋的房地产,将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件交由被告代为保管。同年11月11日,案外人沈某某因贷款问题致函原告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因定金返还事宜而起纷争。期间,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返还产权证,但未果,原告故涉诉。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扣押房产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不需要案外人同意被告就应当返还产证。被告认为由于该案判决书还未生效,对于定金是否返还,协议是否解除还没有定论,所以要等案件生效后才能处理产证。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地产买卖合同、产证保管书、律师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9311号判决书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委托被告居间出售系争房屋,但房屋最终未成交,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间的委托居间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在被告居间期间,被告公司为买卖的顺利进行先行收取了原告所有的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但被告出具给原告的亦为产证保管书,现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被告继续占有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已无正当理由,被告理当返还,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应待定金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才能处理产证问题,本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故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薛培康与被告上海瑞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二、被告上海瑞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薛培康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上海瑞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嘉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褚剑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