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3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韩丽娜与孙刘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丽娜,孙刘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3202号原告:韩丽娜,女,汉族,1998年3月26日出生,农民,住睢县。被告:孙刘标,男,汉族,1987年12月2日出生,农民,住睢县。原告韩丽娜与被告孙刘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韩丽娜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丽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丽娜负担。审判员 段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家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