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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3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3807刘进与黄海东、韦小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进,黄海东,韦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3807号申请执行人:刘进,男,1963年1月3日生,汉族,住海安县。被执行人:黄海东,男,1983年7月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韦小玲,女,198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刘进与被执行人黄海东、韦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由崔小林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0万元及利息23.252055万元,诉讼费4400元,执行费9769元(未预缴)。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进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