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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刑终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符冠英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符冠英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刑终594号抗诉机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符冠英,外号“铁丝”,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内乡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河南省内乡县。2014年8月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17年4月10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河南省内乡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017年6月30日经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内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符冠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豫1325刑初324号判决。宣判后,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芳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符冠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3月1日、3月11日、3月21日,被告人符冠英与张某相约吸毒后,张某赶至内乡县武装部斜对面,在被告人符冠英经营的政府迎宾楼三楼一卧室内,由被告人符冠英提供冰毒并自制吸毒工具,二人在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照片,前科查询证明、强制戒毒决定书及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符冠英的供述等。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符冠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符冠英犯罪前有前科,依法可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符冠英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符冠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称:被告人符冠英于2014年8月7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两年,这次又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曾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的一年内再犯同样的罪行,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没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不应对其判处缓刑。二审出庭检察员的意见同抗诉意见。原审被告人符冠英对原判无异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致,且证据经一审当庭出示,宣读,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符冠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符冠英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抗诉机关抗诉称符冠英主观恶性大,没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的抗诉理由,经查,符冠英曾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刑罚,刑罚期满后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其吸毒成瘾,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5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符冠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褚松龄审判员  赵 森审判员  吴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俊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