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2刑初54号公诉机关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奇,出生于托克托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托克托县。2017年4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11日由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8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以托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奇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白青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1月18日0时许,被告人吴奇到租住在××县子王俊凤家的高学东家,推开窗户进到屋里盗窃了放在桌子上的一部vivox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之后从窗户跳出并跳墙逃走。案发后,被告人吴奇将被盗手机返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技术鉴定材料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清单,物证照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人民币13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将被害人高学东手机返还,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认真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奇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瑞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秀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