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新乡市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原阳县维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乡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阳县维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乡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194号原告新乡市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99977340A委托代理人常斌,河南循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姬会新,新乡市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原阳县维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胜霞委托代理人韦胜霞,原阳县维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张瑾,原阳县维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新乡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廷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76503414G委托代理人焦鹏彬,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琦,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新乡市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原阳县维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乡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乡市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新伟代理审判员 索广凯人民陪审员 乔晓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翊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