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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奉化市诚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塘溪东升汽车拉索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化市诚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塘溪东升汽车拉索厂,王东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奉化市诚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江口街道禾家桥村大江北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为58396595-4。法定代表人:罗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卿,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群,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塘溪东升汽车拉索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塘溪镇东西岙村(东岙),组织机构代码为L4678897-5。代表人:王东良,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7198209190559,系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被执行人:王东良,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奉化市诚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塘溪东升汽车拉索厂、王东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塘溪东升汽车拉索厂名下车牌号为浙B×××××的车辆已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成交,无款可供分配;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塘溪东升汽车拉索厂名下车牌号为浙B×××××的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王东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告知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截止2017年8月31日,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塘溪东升汽车拉索厂、王东良尚欠申请执行人奉化市诚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款523321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执行费7633.21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