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应文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文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3029号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九铃东路3259号。负责人:刘国梁。被告:应文洁,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应文洁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25元,由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章 璐人民陪审员 应萌芯人民陪审员 朱佩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祝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