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4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贺彬与叶清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贺彬,叶清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1340号原告:黄贺彬,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叶清发,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黄贺彬与被告叶清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黄贺彬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贺彬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贺彬撤诉。本案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为64.5元,由黄贺彬负担。审判员  张立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弼君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