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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3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3409花杰与丁战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杰,丁战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409号原告:花杰。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龙盛。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佩。被告:丁战兵。原告花杰与被告丁战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花杰于2017年8月31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花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花杰负担。审判员  周天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