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00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108号。法定代表人:马国忠,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冈纬路18号。法定代表人:余先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南华制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津0104执2005、2007、2009、2011、2013、2015、2017号之一裁定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苑西路鹤园北里3-1-202号房产产权转移手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斌审判员 彭春生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华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