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4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康建伟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258号被执行人康建伟,男,汉族,1995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关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康建伟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3)金少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康建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执行人康建伟未主动缴纳罚金。2017年3月29日,本院少年庭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康建伟曾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现已刑满释放。经查找,未发现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4258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凯审 判 员 李小涛代理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剑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