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云兰、包耀信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兰,包耀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762号申请执行人:李云兰,女,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申请执行人:包耀信,男,195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1818号金山大厦B座4楼。代表人:向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云兰、包耀信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民初8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11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李云兰、包耀信损失89382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民初8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2017)鄂0982执762号申请执行人李云兰、包耀信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龚宗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