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申请黄启权、赵春玲、刘道玉、李湘芹、赵春红、刘永权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黄启权,赵春玲,刘道玉,李湘芹,赵春红,刘永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8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法定代表人:周财民,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黄启权,男,住海伦市永富乡。被执行人:赵春玲,女,住海伦市永富乡。被执行人:刘道玉,男,住海伦市永富乡。被执行人:李湘芹,女,住海伦市永富乡。被执行人:赵春红,女,住海伦市永富乡。被执行人:刘永权,女,住海伦市永富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与被执行黄启权、赵春玲、刘道玉、李湘芹、赵春红、刘永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继光审判员 刘文辉审判员 张瑞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计英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