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圣天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99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圣天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99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塱东西路工业三区12号。法定代表人:余润朝,该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圣天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6号领先心城2幢11601室。法定代表人:刘波。申请执行人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圣天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的(2016)粤0103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圣天科工贸有限公司履行支付货款33000元、违约金33000元等暂计6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89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的经营地点在陕西省××新区,本院委托西安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码为陕A×××××的金杯牌汽车一辆,并委托该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财产情况。经本院发函查询银行、房管部门及车管所,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短期内未能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9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雁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