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3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倪林林与俞菊云、张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3803号原告:倪林林,女,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碧嘉,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凤,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菊云,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张恒,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951158719F,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中路252号。负责人:徐一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辉,男,该公司职员。原告倪林林与被告俞菊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倪林林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4元,减半收取682元,由原告倪林林负担。审 判 员 罗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汤秋婷书 记 员 周玉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