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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执1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贺业春、陈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业春,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1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业春,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陈峰,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业春与被执行人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峰有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财产,陈峰与杜建芬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峰及其配偶杜建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5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物资,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展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