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03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渊博商贸有限公司与田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渊博商贸有限公司,田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2063号原告河南渊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文亮,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科,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田华明,男,汉族,1991年9月28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渊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被告无法联系送达且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确切身份信息。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原告现无法提供被告确切身份信息,属无明确被告,应予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渊博商贸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329元,退回原告河南渊博商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鹏人民陪审员 余 飞人民陪审员 秦广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