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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某1与庄某、韩某2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1,庄某,韩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11执741号申请执行人韩某1,男,1993年8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被执行人庄某,女,1998年5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韩某2(被告庄某母亲),女,1975年10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本院在执行韩某1与庄某、韩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庄某、韩某2到庭履行义务,要求其申报财产,并对被执��人财产情况实施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庄某、韩某2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庄某、韩某2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并限制其高消费,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81169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路景兰执行员  刘 奔执行员  苏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浩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