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小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3刑初26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小勇,男,汉族,1982年12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中专毕业,住焦作市山阳区,无业。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10月1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0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焦中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宏伟、杜聪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6日22时16分许,被告人王小勇酒后无驾驶证驾驶豫H×××××号小客车行驶至丰收路与民主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市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小勇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67.50mg/100ml,符合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国家标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小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小勇四个月以上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小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王小勇的户籍证明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豫H×××××号小客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王小勇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查获经过,抽血照片,车辆照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小勇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小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