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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终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孟伟、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伟,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18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伟,男,生于1968年3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杨仕先,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兵,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负责人:熊伟。原审原告孟伟诉原审被告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6)川1381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判决后,原审原告孟伟、原审被告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6)川1381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69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苏川审判员  雷发军审判员  陈国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云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