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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月霞与徐代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月霞,徐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472号申请执行人:孙月霞,女,196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执行人:徐代军,男,1984年2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孙月霞与被执行人徐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2002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代军未履行,申请人孙月霞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执行团队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相关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孙月霞的本金25000元及利息待条件成就时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萍人民陪审员  姚金元人民陪审员  刘显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