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李静与向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向吉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1653号原告:李静,女,汉族,1992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淑,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吉涛,男,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与被告向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静负担。审判员 秦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