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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李静与向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向吉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1653号原告:李静,女,汉族,1992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淑,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吉涛,男,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与被告向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静负担。审判员  秦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