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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财保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锡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锡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财保11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文件,男,195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兴村镇北八里庄村。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占山,男,195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兴村镇北八里庄村。解除保全申请人林建,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瀛州镇老林庄村。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建波,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瀛州镇曙光路修路指挥部家属楼*号楼*单元***号。接触保全申请人张国强,男,196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兴村乡北八里庄村。被申请人李锡胜,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人张文件、徐占山、林建、王建波、张国强与被申请人李锡胜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冀0984财保11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锡胜在河间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款8万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张文件、徐占山、林建、王建波、张国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锡胜在河间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款8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荣燕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尚昭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