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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徐佳琪与钱华良、武汉万家豪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佳琪,钱华良,武汉万家豪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3375号原告:徐佳琪,女,199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公安县,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帆,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俊,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钱华良,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武汉万家豪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昌区金地国际花园HR6栋1层1号。法定代表人:刘艳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圣雅,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徐佳琪诉被告钱华良、被告武汉万家豪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云婷人民陪审员  熊 英人民陪审员  吴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张 婵书 记 员  梅 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