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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4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覃文杰、广西雅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文杰,广西雅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4执167号申请执行人覃文杰,男,194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广西雅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贵港市中山北路x号院x号房。法定代表人何冰。覃文杰申请执行[广西雅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覃文杰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04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献初审判员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子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