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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3215-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朱燕晖申请执行朱峻峰民间借贷纠纷四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燕晖,朱峻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3215-3218号申请执行人朱燕晖。被执行人朱峻峰。申请执行人朱燕晖申请执行朱峻峰民间借贷纠纷四案,本院(2017)粤0303民初9482、9484、9481、94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朱峻峰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288号东岸花园122栋1号房(房产证号33000570**)。此后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公波审判员  谢小波审判员  王良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