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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17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姜万海与上海亿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万海,上海亿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民初17320号原告:姜万海,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上海亿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林惠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智君。原告姜万海与被告上海亿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万海、被告上海亿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智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万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设备保证金1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0月入职被告处工作,担任神州专车驾驶员,原告入职初交付被告设备保证金1万元,现原告已辞职,被告应当返还该款。被告上海亿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神州优车(福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有《车辆保管协议书》,根据协议原告交回车辆并经检查财产无损失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设备保证金的结算退还。但本案原告驾驶车辆擅自从事滴滴平台无证运营被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扣押,该违法行为需要原告配合滴滴平台去交涉处理,被告无法处理,该车辆至今未返还,不符合返还设备保证金的条件,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6年10月入职被告处工作,担任神州专车驾驶员。2016年10月14日原告与神州优车(福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车辆保管协议书》,神州优车(福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车辆(牌照号沪AZXX**)交由原告保管,同时约定:原告自愿交纳设备保证金1万元,若发生上述资产损失及违约之情况,可从该设备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进行赔偿。原告并同意其交回的财产经检查无损失,且经确认车辆无未处理违章或事故的情况下,神州优车(福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退还缴纳的设备保证金。当日,原告缴纳设备保证金1万元。2017年2月9日原告自被告处辞职。2017年7月5日,原告至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被告返还押金10,000元。仲裁委以请求事项不属本会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遂起诉来院。审理中,原、被告均确认涉案车辆(牌照号沪AZXX**)系原告在使用滴滴平台接单时被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扣押,目前车辆仍在扣押中。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车辆无运营资格导致被扣押,相应的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应返还设备保证金。被告则认可神州优车(福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均是集团系统所属公司,对原告主张权利的主体无异议。上述事实,另有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驾驶员离职物品交接、验车单、银行刷卡单据、《车辆保管协议书》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根据《车辆保管协议书》,原告在交还车辆经检查无损失且确认车辆无未处理违章或事故的情况下,才能要求退还缴纳的设备保证金。现原告驾驶的牌照号沪AZXX**车辆尚因故被扣押,本案目前并不符合结算设备保证金的条件,故原告本案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告可待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万海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春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