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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执复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白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执复130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某,男。被执行人:白某。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白某1,住赤峰市。李某申请执行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某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7年7月10日作出的(2017)内0426执异5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执行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白某死亡后,不应作为被执行人继续执行,其单位下发的抚恤金及丧葬费等不应作为白某的遗产予以执行,(2017)内0426执4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白某在中国人民银行翁牛特旗支行死亡补偿金23万元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该裁定依法予以撤销。复议申请人称:执行过程中,白某虽然死亡,但是法院扣押的款项登记在其名下,被扣留的款项没有明细,应视为其遗留的财产,而不是白某1应得的款项。若属于抚恤金应拨付白某1名下,而不是白某名下。执行过程中应追加白某1为被执行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7年7月10日作出的(2017)内0426执异55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7年7月10日作出的(2017)内0426执异55号执行裁定;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金花审判员  郑文清审判员  阎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庄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