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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初3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沈利、黄玉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沈利,黄玉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398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飞龙东路288号。负责人:黄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建永,江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晓,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员工。被告:沈利,男,1972年2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告:黄玉娥,女,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与被告沈利、黄玉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庆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刘建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利、黄玉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安银行起诉的基本事实:1、贷款人:平安银行。2、借款人:沈利、黄玉娥。借款合同编号:平银(常州分行)贷字(2016)第SW20161214010196号。3、贷款本金:337000元,已归还4126.38元,尚欠332873.62元。4、贷款期限: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2017年2月28日,平安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5、利率:年息12%,逾期利率上浮50%即按年利率18%计收罚息,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6、欠息情况:截止2017年7月15日的结欠利息及罚息为25615.13元。7、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24000元。8、保证人:黄玉娥。保证合同编号:平银(常州分行)保字(2016)第SW2016121401019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从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保证范围: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公告费等。9、抵押人:无10、质押人:无。特别约定:合同中约定了送达地址。原告平安银行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沈利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2873.62元、利息及罚息25615.13元(计至2017年7月15日),以及从2017年7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沈利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4000元;3、被告黄玉娥对被告沈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沈利、黄玉娥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做答辩。对于原告平安银行起诉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认。本院认为,平安银行与沈利签订的《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以及与黄玉娥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平安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沈利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黄玉娥未能履行担保义务,其行为均已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平安银行要求沈利归还借款本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要求保证人黄玉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支持。沈利、黄玉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沈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32873.62元、利息及罚息25615.13元(计算至2017年7月15日),以及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及罚息。二、沈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4000元。三、黄玉娥对沈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沈利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38元,减半收取3519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039元,���沈利、黄玉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杨庆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季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