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焦思源与广元市天宝家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思源,广元市天宝家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2民初795号原告:焦思源,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广元市天宝家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法定代表人:韩贵臣,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焦思源与被告广元市天宝家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焦思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诉讼费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向新广审 判 员 杨丽平人民陪审员 王其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长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