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卫伍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业,张卫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1030号自诉人王继业,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人张卫伍,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自诉人王继业以被告人张卫伍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继业以其与被告人张卫伍达成和解,被告人张卫伍已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继业的撤回自诉确属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继业撤诉。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樊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