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广东南海悦能开关电气有限公司与广东鹤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南海悦能开关电气有限公司,广东鹤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4民初2023号原告:广东南海悦能开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桂丹西路59号车间A第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556212222。法定代表人:张蕴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巨富,该公司员工。被告:广东鹤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南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314913734H。法定代表人:陈文妹。原告广东南海悦能开关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鹤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东南海悦能开关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巨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鹤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系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4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611元(以所欠货款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由2016年3月22日起计至2017年8月15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诉讼产生的交通费、人工费约2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7日,被告与原告订立口头合约,约定在原告订购一台智能型断路器,型号为YCW1-20003P/2000A,约定付清货款的最后期限为2016年3月22日。就被告拖欠的款项,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被告鹤达公司无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无证据向本院提供。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订购智能固定式型断路器一台,价格9400元,并约定付款期限为2016年3月22日,后被告无依约付款,原告追收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悦能公司与被告鹤达公司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鹤达公司收取原告悦能公司货物后,无按约定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负违约责任。现原告悦能公司请求被告鹤达公司支付货款9400元,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11元,没有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交通费、人工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鹤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海悦能开关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11元;二、驳回原告广东南海悦能开关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被告广东鹤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50.50元,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给付欠款时一并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锦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昊霖 百度搜索“”